大陆架绝对权益,不得转让和协商

Posted on 20 Nov 2024
Source of News: UKAS


 

古晋:砂拉越水域内的大陆架是砂绝对权益,不得进行任何转让和谈判,以将其权利转让给联邦政府。

砂拉越总理拿督巴丁宜丹斯里阿邦佐哈里博士强调,此事已受1958年土地法典管辖,该法典明确规定,即使马来西亚成立后,砂拉越的海底和底土仍属于砂拉越政府。

“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MA63)和1963年英国马来西亚法案并未赋予联邦政府对砂拉越边界内大陆架内任何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联邦政府对砂拉越的海底和底土或砂拉越大陆架并没有财产权,因为它是根据法律赋予砂拉越的。”

拿督巴丁宜丹斯里阿邦佐哈里博士周三在第19届砂议会会议上进行部门事务总结时,这么表示。

他补充说,2009年大陆架修正案明确保护砂对砂界内海底和底土的权益,使联邦立法与砂拉越的主权协调一致。

“任何人都无权质疑砂拉越对其境内大陆架不可剥夺的权益。这样做不仅违反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而且也违反砂宪法和联邦宪法。”

这一事项使得砂拉越能够依据这一法律,索求砂所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所有权,因为该法律自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起便已实施,并持续至独立后。-UKAS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