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政府建议自行监管与旅游有关的法律事项

Disiarkan pada 09 May 2024
Sumber Berita: UKAS



古晋:砂拉越政府将继续争取在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MA63)中所规定的砂利益,这也包括监管与旅游有关的法律事项。

砂拉越旅游、创意产业及表演艺术部副部长​​拿督陈超耀表示,作为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邦属,砂拉越有权管理自己的事务,以实现更好的经济增长。

因此,他说,砂拉越政府建议将联邦宪法第9附表的第25A项(旅游)从列表I(联邦列表)修改为列表III(共同列表)。

他表示,此举乃是考虑到旅游业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砂拉越经济的重大影响。

“如果将‘旅游’纳入联邦宪法第9附表列表III(共同列表)的修正案获得批准,砂拉越政府将有权制定与砂旅游业相关的法律。这项提案已在由砂总理署副部长(法律、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和州及联邦关系)拿督莎丽华哈茜达提呈的部长动议中提出,旨在获得对联邦宪法的全面修正,包括拟议的修正案至第25A项。”

他说,这项提议也已提交给联邦政府,直到今天,此事仍在积极处理中。

他今日在第19届砂议会会议上回答峇都吉当议员拿督罗克强的提问时,这么说。

也是卑尔骚议员的拿督陈超耀表示,通过砂拉越与联邦政府在拟议共同列别下的合作与协作,砂将能够灵活地将旅游事务纳入本地法律。

“其中包括促进旅游业务投资、开发旅游业人力资源、通过在基础设施和维护方面为旅游业务和产品发展创造出良好环境,从而改善砂在旅游领域的管理。这包括促进社区旅游、本地旅游和医疗旅游等跨境旅游;颁发导游执照、砂拉越-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SMM2H)、民宿登记、旅游机构和旅游车辆的培训,以及砂政府实施旅游执法和征收旅游税。”

据了解,在1994年,“旅游”通过1994年6月26日生效的A885法令,被列入联邦宪法第9附表的列表I(联邦列表)。

在此修正案之前,联邦政府已通过多项法律来控制和规范马来西亚的旅游业,例如1992年旅游业法令和1992年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法令,然后在1999年通过1999年车辆牌照法令。-UKAS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