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砂盟(GPS)上议员们强调,砂拉越寻求恢复对其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的完整主权,是基于历史和法律事实,并符合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精神。
此声明是针对2025年3月15日《今日自由大马》(Free Malaysia Today)的一篇报道称砂拉越应停止与国油公司(PETRONAS)在能源资源权益上的争议。
上议员拿督阿末依布拉欣表示,砂盟上议员们希望澄清有关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权益的种种误导性言论。
他指出,在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已经完全掌控其石油与天然气资源,这可从1958年石油采矿法令(OMO 1958)和195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54)中得到证实。
“在1963年9月16日加入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已对其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拥有完整的管辖权。1958年石油采矿法令赋予砂拉越独家权利,以管理、控制并发放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许可证,而195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砂拉越的大陆架边界可延伸至200海里。相反,当时的马来亚并没有相关的碳氢化合物法律,因为其水域内并无石油与天然气勘探活动,这足以证明砂拉越当时已经拥有合法且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其自然资源。”
拿督阿末依布拉欣于周三在国会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这么说。
同时,他也批评联邦政府在1969年未经砂拉越立法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砂拉越海域边界,这已违反了10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精神。
“在1969年5月13日事件后,联邦政府利用紧急权力,于1969年8月9日通过紧急法令第7条及1969年11月8日的紧急法令第10条,将砂拉越的海域边界缩小至仅3海里。这项决定未经砂拉越立法议会同意,违反了联邦宪法第2(b)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州属边界变更必须获得州立法议会和州元首批准。”
他指出,此举不仅违背了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精神,同时也是对砂拉越自然资源主权的剥夺。
此外,他还强调,1976年砂拉越据称将石油开采权交给国油公司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当时该协议并未提交砂拉越立法议会批准。
为此,砂盟要求联邦政府归还砂拉越对石油与天然气的主权,重新审查海域边界调整,并确保未来所有涉及自然资源的谈判过程透明公正。
“我们强调,砂盟的斗争是为了依据宪法维护正义,而不仅仅是权力斗争。我们承诺将继续为砂拉越的权利而战,直至实现正义。”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砂盟上议员苏珊、迈克尔穆贾、丽塔莎丽玛、佩勒彼得以及刘会耀。-UKAS刊